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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五 章 郵件運遞 ( 111年05月27日)
第 53 條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投;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而須轉寄其他郵局投遞者,為改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