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件處理規則   第 五 章 郵件運遞 ( 111年05月27日)
第 57 條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郵件。
三、包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