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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7年06月05日)
第 52 條
軍事專用電信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