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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7月27日)
第 3 條
專用電信依其申請設置系統或目的分類如下:
一、專用有線電信。
(一)有線載波電臺。
(二)光纖傳輸電臺。
(三)專設有線電話。
二、專用無線電信
(一)船舶無線電臺。
(二)航空器無線電臺。
(三)計程車無線電臺。
(四)學術試驗無線電臺。
(五)業餘無線電臺。
(六)漁業、電力、警察、消防、鐵路、公路、捷運、醫療、水利、氣象及其他專供設置者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專用無線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