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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7月27日)
第 4 條
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二、船舶、航空器之通信。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通信。
四、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前項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原因消滅時,應即停止連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