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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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系統設立
( 105年01月30日)
第 5 條
申請人須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網路。
網路之鋪設及附掛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市區道路條例、公路法、自治法規及相關法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