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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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第 一 節 網路互連原則
( 106年11月01日)
第 4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不具技術可行性。
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