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第 一 節 網路互連原則 ( 106年11月01日)
第 4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不具技術可行性。
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第 5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之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

第 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本身、關係企業或其他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服務,其價格、品質及其他互連條件,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一類電信事業因網路互連協商或執行網路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網路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以確保該資訊不被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使用。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且其約定未違反法規規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