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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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8年12月31日)
第 10 條
廣播電視業者終止使用地球電臺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繳銷執照;其未繳銷執照者,由主管機關註銷之。
前項電臺之射頻器材,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