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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8年12月31日)
第 12 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如有遺失、毀損或前條以外之證照記載事實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