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8年12月31日)
第 12 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如有遺失、毀損或前條以外之證照記載事實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