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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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監理
( 98年12月31日)
第 21 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主管機關得隨時監測。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