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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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8年12月31日)
第 4 條
廣播電視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節目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