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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98年12月31日)
第 25 條
本辦法之技術標準、器材規範及干擾處理,得參照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國際電信公約、國際無線電規則等有關電信之規定辦理。

第 26 條
申請核准使用轉頻器或設置地球電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等。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