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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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6年06月07日)
第 25 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於取得審驗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於最終產品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