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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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二 節 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 106年04月13日)
第 21 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專線,供作用戶與網路間及網路內部節點間連接之用,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其用戶提供非公司內部間之通信服務。
二、為其用戶提供受信端再轉接之通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