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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二 節 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 106年04月13日)
第 21 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專線,供作用戶與網路間及網路內部節點間連接之用,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其用戶提供非公司內部間之通信服務。
二、為其用戶提供受信端再轉接之通信服務。

第 22 條
構成公司內部間通信之通信鏈路,其發信端與受信端應至少一端經由專線介接;其一端經由公眾電信網路介接者,應經由經營者網路節點之確認程序,始得提供通信服務。

前項確認程序,經營者應於申請許可經營時,於事業計畫書敘明之。

第 23 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至少保存其用戶基本資料至契約終止後一年。

前項用戶基本資料,包括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之名稱與地址、公司內部關係證明文件、公司內部撥號計畫及用戶與業者網路連接之專線電路編號等。

如用戶之公司內部關係為其關係企業時,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檢具用戶名稱、地址及公司內部關係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24 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登錄及保存連接網路內部節點之專線電路編號、相關路由表及通信紀錄資料。

前項連接網路內部節點之專線電路編號、相關路由表於經營期間內須持續保存,通話紀錄資料應至少保存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