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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二 節 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 106年04月13日)
第 24 條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登錄及保存連接網路內部節點之專線電路編號、相關路由表及通信紀錄資料。

前項連接網路內部節點之專線電路編號、相關路由表於經營期間內須持續保存,通話紀錄資料應至少保存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