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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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通信設備維運之管理
( 106年04月13日)
第 26 條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或限制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