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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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通信設備維運之管理
( 106年04月13日)
第 30 條
經公告指定須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其必要管理費用之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