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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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設備管理
( 102年10月07日)
第 33 條
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衛星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署。
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