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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設備管理 ( 102年10月07日)
第 34 條
經營者終止地球電臺設備使用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繳銷電臺執照;其未繳銷電臺執照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之。

前項電臺之射頻器材,經營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