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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設備管理 ( 102年10月07日)
第 35 條
經營者及其使用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二、維持適當之通信服務品質。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公眾通信設備。
四、其通信網路與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前項第四款之責任分界點、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