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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設備管理 ( 102年10月07日)
第 38 條
經營者增設固定地球電臺時,應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

經營者變更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地址、射頻設備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適用前項規定;其射頻設備變更採相同廠牌型號時,得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