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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二 節 頻率申請、頻率干擾及載波發射限制 ( 102年10月07日)
第 40 條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經營者應依「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所定衛星通信業務分配頻段,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主管機關為因應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經營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