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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二 節 頻率申請、頻率干擾及載波發射限制 ( 102年10月07日)
第 41 條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