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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二 節 頻率申請、頻率干擾及載波發射限制 ( 102年10月07日)
第 43 條
經營者設置之固定地球電臺遭受其他業者無線電信號干擾致發生通信中斷或品質劣化情況時,應先自行協調解決,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各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