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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二 節 頻率申請、頻率干擾及載波發射限制 ( 102年10月07日)
第 44 條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測,其未按規定使用或設備故障致干擾他人通信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必要時得限制其使用,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