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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2年10月07日)
第 57 條
籌設同意書、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