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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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 106年03月14日)
第 5 條
經營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