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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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三 節 資產分離原則
( 97年11月20日)
第 41 條
與經營者內部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使用及非電信服務供給或收受相關之資產,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按其相關營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但內部共置資產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