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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三 節 資產分離原則 ( 97年11月20日)
第 35 條
個體會計之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之歸屬,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有關成本分離之規定。

第 36 條
各項資產資料之蒐集程序,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 37 條
各項資產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歸屬後之分攤,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 38 條
經營者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移轉之記載,準用第五條規定。

第 39 條
備用容量資產應依其相關營運成本按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第 40 條
內部共置資產應依其預期使用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第 41 條
與經營者內部各種電信業務間資產使用及非電信服務供給或收受相關之資產,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按其相關營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但內部共置資產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 42 條
資產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資產結構應與其於個體會計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結構相同。

第 43 條
經營者資產分離之實施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