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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個體會計 ( 97年11月20日)
第 5 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資產之移轉,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平市價者,應依該資產於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