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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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核 第 四 節 電臺
( 108年01月02日)
第 33 條
電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