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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設置與使用管理 ( 108年01月02日)
第 41 條
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執照之屆期換照準用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