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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設置與使用管理 ( 108年01月02日)
第 43 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設置使用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

前項執照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