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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設置與使用管理 ( 108年01月02日)
第 46 條
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設置使用之核准,並註銷其設置使用執照: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二、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之不予核准者。
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五、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六、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七、未依經核准之設置計畫辦理,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