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條
管理者於設置使用執照期間屆滿前,終止網路使用時,應於預定終止日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
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且未依規定換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時,管理者應立即停止建設或使用該網路及無線電頻率,並拆除所建設之網路設備。
前項拆除之設備,屬電臺之無線電設備者,除租用、借用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者,應於預定終止使用其網路之日起一個月前,通知用戶,敘明用戶得行使權益之內涵及方式。並檢具實驗終止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之終止計畫,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保證金及溢繳費用之退還措施。
二、通知使用者之具體執行作為。
三、其他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