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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設置與使用管理 ( 108年01月02日)
第 48 條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者,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或停止收費服務之提供時,應本誠信、公平合理原則及服務契約內容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