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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8年01月02日)
第 52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申請審查、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其申請使用之頻率,自主管機關核配之日起,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