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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8年01月02日)
第 52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申請審查、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其申請使用之頻率,自主管機關核配之日起,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第 53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製造、輸入、設置、持有或公開陳列之電信射頻設備,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 54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置之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且仍在使用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補行申請設置使用執照。

第 55 條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與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依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與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設置使用者,從其規定。

第 56 條
本辦法所訂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第 5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