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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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8年01月02日)
第 53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製造、輸入、設置、持有或公開陳列之電信射頻設備,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