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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8年01月02日)
第 54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置之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且仍在使用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補行申請設置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