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利用所設置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提供之電信服務有營利、違法經營電信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或有任何足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行為。
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但為分攤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但為確保用戶不損壞並依約定期限歸還管理者所交付使用之設備,經雙方約定所收取之設備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或管理者利用所設置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提供之電信服務,不得有違法經營電信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或有任何足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行為。
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者,得有營利行為或向用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包括第三項但書及商業驗證等營利行為之費用。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用戶,不得利用該網路所提供之服務(含設備等)授予第三者使用並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