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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7月16日)
第 6 條
本業務各執照所使用頻率之營業區域、頻寬及頻段如下:
一、執照 A1 :北區;30 MHz(2565~2595 MHz)。
二、執照 A2 :南區;30 MHz(2565~2595 MHz)。
三、執照 B1 :北區;30 MHz(2595~2625 MHz)。
四、執照 B2 :南區;30 MHz(2595~2625 MHz)。
五、執照 C1 :北區;30 MHz(2660~2690 MHz)。
六、執照 C2 :南區;30 MHz(2660~2690 M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