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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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04年07月16日)
第 80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得標者應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日起,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