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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04年07月16日)
第 80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得標者應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日起,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第 81 條
本規則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均由本會另行訂定並公告。

第 8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