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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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基地臺設置
( 109年04月20日)
第 5-1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
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