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基地臺設置 ( 109年04月20日)
第 6 條
基地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架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基地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外,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