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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三 節 競價 第 三 款 位置競價 ( 108年09月03日)
第 33-1 條
各頻段得標頻率位置之決定,依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辦理;未能決定時,依第三十三條之四方式辦理。

數量競價得標者間於數量競價結束之日起至位置競價開始前,得協議各頻段之得標頻率位置;其協議之頻率位置不受前條第五項第一款原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