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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三 節 競價 第 三 款 位置競價 ( 108年09月03日)
第 33-2 條
位置競價於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公告日期上午時段開始辦理。

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開始時,提出頻率位置意向書。

頻率位置意向書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數量競價得標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參與位置競價,並應出具授權委任書。